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人:王旭 发布时间:2016/09/05 14:35:09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起重机械、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加强对本国重实验室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在检验周期内的特种设备,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制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实际操作演练。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
(一) 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 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 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第九条 国重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国重材工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配备1-2人专(兼)职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部共建高品质特殊钢冶金与制备国家重点实验室
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工程系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修订